医院处方审核制度

医院 处方审核制度

  为规范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审核是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等,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调配发药决定的药学技术服务。

 二、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 3 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处方审核常用临床用药依据: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临床诊疗规范、指南,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国家处方集等。

 四、处方审核流程: (一)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

 (二)若经审核判定为合理处方,药师在纸质处方上手写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在电子处方上进行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签名后进入收费和调配环节。

 (三)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五、审核内容 (一)审方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

 (二)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六、处方审核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其中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的; 4.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5.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6.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7.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8.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9.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0.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1.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 3 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2.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3.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4.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 2 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七、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刷卡(划价)计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八、对审核发现的不规范处方,应及时告知相关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九、药师应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十、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十一、处方审核药师应积极参加药学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提高处方审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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