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发《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徐卫基层〔2019〕11 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计生)委员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基层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档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年)的通知》(徐政办发〔2019〕5 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乡镇卫生院、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家庭医生工作室)5 个规范化建设标准。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标准,对标找差,加快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确保 2021年建设达标率 100%。

  附件:1、徐州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

  2、徐州市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

  3、徐州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

  4、徐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规范化建设标准

  5、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全科医生工作室)规范化建设标准

 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4 日

  附件 1:

 徐州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设置原则

  以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机构科室设置

 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乡镇卫生院一般可设置以下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人员、财务、信息、设备、后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门诊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医疗和建立健康档案,下设急诊(抢救)室,内、外、妇(计生)、儿、中医等诊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诊室),慢病门诊、感染性门诊、治疗观察室、换药室、输液室、日间病房、康复治疗室、X 光室、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中西药房、消毒供应室、健康档案室等。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床位。

  (三)住院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住院治疗。按照每千服务人口 0.6-1.2张标准配备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 100 张,根据需求及规划设置康复床位。设置手术室和产房。设有专用的传染病隔离观察室。

  (四)预防保健部:负责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工作,设立健康教育室、疾病控制室、接种登记室、免疫接种室、接种留观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档案室、疫情与卫生应急值班室。

  三、基础设施

  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建筑规模以适度、实用为原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3000 平方米。其中预防保健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建筑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地面平整光洁,儿童保健室、免疫门诊、康复室等采用 pvc 或板材非刚性材料铺垫,手术间、产房墙面采用易清洗、消毒的材料。有各类科室分布示意图和醒目的路标,洁污路线清楚,建有规范的废弃物处置场所。设置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门诊和住院区域设有扶手,厕所设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设施和紧急呼叫装置。绿化面积不少于占地面积的40%。

  (一)门诊用房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力求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合理布置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规模较小时应以合科集中候诊为宜。

  1、设立预检问询台,实行开放式窗口服务,装备电子显示屏幕。

 2、内、外、妇(计生)、儿、中医等诊室齐全,根据需要设置全科诊室若干,各诊室使用面积≥12 平方米并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 实行“一对一”服务,装有洗手池,检查床配有围帘,候诊条件舒适;创造条件开设慢病门诊、康复等诊室服务;门诊输液室使用面积≥50 平方米。儿童、成人输液室分设。康复治疗室独立设置,使用面积≥100 平方米,有适量适用的康复器材,健康教育室面积≥25平方米,同时配置适宜的康复器材、电化教育装置等相应的设施设备;观察室应设置适量日间观察床和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

  3、急诊室、抢救室紧邻设置,均设在交通便捷处;急诊室有便于识别的醒目标牌,夜间有指示灯。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厕所、隔离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注射室宜与观察治疗用房贴邻布置;建立流程科学、合理、规范,相对隔离的传染病专病门诊。

  (二)住院用房

  一般卫生院病房的床位设置原则上不低于 30 张,一般以 3 床(单排排列)/间为主。病区床单元设施齐全,每病床净使用面积应大于 6 平方米,病床和厕所要设紧急呼叫装置,并保持警铃 24 小时畅通。病室内空调、供氧设备、紧急呼叫装置配备齐全;80%以上病房内设有卫生间。

  (三)预防保健用房

  1、预防保健部处于院内独立小区,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有独立的健康人群通道,做到健康人群与疾病患者管理及服务分离且应相对独立,室内外墙面、地面平整光洁,有幼儿娱乐设施。

  2、设立健康教育室、疾病控制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候诊宣教室,档案资料室,贮藏室,免疫接种室、疫情与卫生应急值班室等,流程布局合理。健康教育室使用面积≥30 平方米,能安排不少于 10 人授课活动的桌椅设施,配有电视机等健教设备。建成达到省定标准的数字化免疫门诊,免疫接种室分类设室(或一苗一隔),使用面积≥50 平方米,配有冷链设备,达到预防接种门诊要求。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使用面积均≥20 平方米。

  (四)放射用房

  放射科位置应放在医疗康复部底层,相对处于盲端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的部位;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与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和防护规定;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检验用房

  检验用房一般设临床、生化、细菌检验,有细菌检验的应单独设室,其它除必须分室设置的项目外,可采用合室或套间方式,但必须符合检验工作流程;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兼顾预防保健、门诊、住院共用和方便病人,有良好通风措施。

  (六)手术、产房用房

  手术、产房用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手术、产房用房应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并自成一区;产房宜自成一区,也可与手术室合区,与其相应的用房、设施与设备在建设中应统一安排;手术室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的洗手水嘴按不少于两个非手动洗手水嘴设置。

  (七)康复治疗室

  康复治疗室应设在门诊,在保证足够空间的条件下,康复室可与针灸、推拿共设一室,康复室的床间应设帷帘相隔,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

  (八)供应(消毒)室

  根据需要设置,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消毒应贴邻贮存、分发,并有传递窗相通;洗涤池设通用和专用两种,直接用燃料消毒时,应符合便捷卫生的要求。

  (九)药房

  药房位置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中、西药房应分设,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有安全设施,中药煎药处可单独设置;药库或贮药室的门宽应适应药品的搬运,中、西药房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 1.5 米;窗台高度 1.1 米左右。

  (十)辅助用房

 洗衣房的设置要合理,并在清洁位置设有晒衣场地,布局上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锅炉房、配电房、营养厨等应合理规划、方便使用、安全。

  四、基本设备

  有与医院功能、医疗技术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应的医疗设备,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一)公共卫生设备

  电脑、打印机、电话、通讯网络等网络直报设备;电视机、数码照相机等健康教育设备;160 立升以上冰箱(2 台)、冷藏包(7 个)、温度记录仪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和空调等取暖、降温设备;显微镜等痰检、镜检设备,喷雾器(消毒、杀虫各 1 台)等消杀设备,肠道门诊、发热呼吸道门诊消毒、防护设施、设备。

  (二)急诊抢救类设备

  多参数监护仪、呼吸机、吸引器、全自动洗胃机、气管切开包等八包、氧气瓶、氧气推车、抢救床、急救箱。心脏除颤仪(选择性配备)、输液泵(选择性配备)。

  (三)诊断类设备

  500mAX 光机(CR、DR)及闭路电视系统(选择性配备)、洗片机、观片灯、贮片柜。台式或手提 B 超、心电图机、彩色 B 超。

  离心机、生物显微镜、冰箱、计算机、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血凝仪、电解质分析仪、分光光度计、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干燥箱、快速血糖测定仪、胃镜(选择性配备)。

  胎儿监护仪、妇科治疗仪、胎心监护仪、妇科检查器械、喉镜、眼科裂隙灯(选择性配备)、眼底镜、诊断桌椅、血压计、听诊器。

  (四)治疗类设备

  麻醉机、无影灯、手术床、高频电刀、电子灭菌器、手术推车、器械柜、手术器械。

  综合产床、新生儿复苏台、婴儿暖箱、牙科综合治疗椅、耳鼻喉综合治疗椅、超声波治疗仪、针灸治疗仪。

 (五)其它设备

  病床及配套的床单元、高压消毒设备、输液椅、骨盆测量仪、杠杆式儿童磅秤。

  五、人员配备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备要以精干、适量和高素质为原则,保证满足综合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人员总数可按每万常住人口 15-18 人的比例配备,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 9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达到 30%以上。卫技队伍中,50%以上人员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常住人口 1.5/万-2/万比例配备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每床不低于 0.4 人的比例配备护士,基层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实际开放床位数与在岗执业护士总数之比达到 1:0.6;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量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乡镇卫生院实行后勤社会化,新进后勤人员不使用人员编制。

  (三)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 1 名,副院长 1-2 名。

  附件 2:

 徐州市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机构设置

  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不得规划设置在县城,应综合考虑区域位置、人口数量及聚居程度、交通便利条件和县级医院辐射力等因素,按照每 15-20 万当地农村常住人口或可辐射周边 3-4 个乡镇设 1 所的标准设置(原则上 80-120 万人的按 4所、120 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按 5 所设置)。

  二、建设标准

  (一)功能定位

  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同时承担所在乡镇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卫生服务,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进行技术指导。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的功能定位和人员技术水平,在科室设置、诊疗范围等方面参照二级医疗机构管理,开放三级手术,鼓励提供更多更优服务,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拓展医疗服务能力。

  (二)建设规模

  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一般设置病床 100-150 张,业务用房(不含职工生活用房)面积每床 55-80 平方米,各功能用房面积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

  三、设备配置

  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的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并应充分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在达到一般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配置要求:

  1、检查诊断类设备:彩色 B 超、黑白 B 超、血糖测定仪、脑电图机、酶标仪、红外线乳腺诊断仪、乳腺钼靶、根据需要配备 CT;

  2、手术类设备:高频电刀、手术显微镜、快速消毒器、高压灭菌器、自体血液回输系统、

  3、产房设备:新生儿监护仪、婴儿呼吸机、婴儿保温箱、产程监护仪;

  4、康复科设备:短波电疗机、超短波电疗机、五官超短波电疗机、紫外线治疗机、微波电疗机、关节活动器、膝关节活动器

  四、人员配置

  按每床 1.3-1.5 人的标准配备职工总数,其中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 90%,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达到 45%以上,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每床至少配备 0.4 名护士;卫技人员中至少有 3 人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至少有 2 名中医师和 1 名中药药剂专业人员;所有临床岗位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中心卫生院的设置参照此标准。

  附件 3:

 徐州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设置原则

  按照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本着方便农村居民的原则,按照行政村或 3000-5000 人口规划设置村卫生室。

  二、科室设置

  村卫生室应设全科医疗诊室(包括中医诊室)、治疗室、换药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教室、药房和档案室等室。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中医诊室、康复室,其余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三、基础设施

  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 120 平方米,每个诊室使用面积一般在8-12 平方米;示范卫生室的建设标准为≥180 平方米。建筑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村卫生室的整体环境要求简洁明快,具有醒目的服务标识。具有有线电话和互联网络。

  四、基本设备

  村卫生室的应配备诊断床、诊桌椅、全科诊断仪、观察床、治疗(处置)台、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血糖仪、身高体重器、治疗盘、有盖方盘、输液架、输液躺椅、氧气包、耳鼻镜、身高体重器、出诊箱、污物桶、紫外线灯、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药橱柜、健康档案柜、手电筒、应急照明灯、电脑、电视机、打印机、空调、巡诊电动自行车等必备的器材设备。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及设备,有关制度及图表规范上墙。

  五、人员配备

 按照服务人口 1-1.2‰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每个卫生室一般 3-5 人为宜,至少应有 1 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年龄结构合理,45 岁以下人员比例达到 50%。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的执业资格,从业人员必须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并逐步取得《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附件 4:

 徐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设置原则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每个街道或 3-10 万人口设置 1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选择一部分建设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急危重症处置能力较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造社区医院。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社区医院的功能定位和人员技术水平,在科室设置、诊疗范围等方面参照二级医疗机构管理,开放部分三级手术,鼓励提供更多更优服务,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拓展医疗服务能力。

  二、科室设置

  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门诊部、住院部和预防保健部。

  综合管理办公室设置:主任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财务室,后勤保障部(食堂、洗衣间),多功能会议室,总务库房等。

  门诊设置:全科诊室,急诊室,输液观察室,注射室,抢救室,换药室,针灸理疗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治疗室(门诊手术室),处置室,口腔科,检验科,功能科(心电图、B 超室),放射科,西药房,中药房,药库,收费挂号室,消毒供应室、健康管理中心(居民健康信息管理室)等。

 设置住院病房的需设置住院医生办公室及护士工作站。

  预防保健部设置: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计划生育室,健康教育室等。

  三、基础设施

  (一)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3000 平方米。可设置以康复功能为主的床位,按照 0.3 -0.6 张/千常住人口确定,原则上设置 30-50 张床位,社区医院床位设置≥50 张。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增加一床增加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

  (二)建筑要求

  1、建设选址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及预防保健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宜选择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单层、多层建筑,建筑造型宜规整。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3、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分别独立成区,分设出入口。计划免疫和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设置季节性传染病门诊的应设置独立出入口。污物运送出口宜单独设置。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应考虑满足对患者救治特殊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4、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其中康复治疗室≥40 平方米。

  5、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装修,地面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地面还应耐腐蚀;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医疗设备,用房地面应选择相应功能材料。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面层。相关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药房应有防虫、蝇、鸟、鼠等动物侵入的设施和防潮设施。

  6、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7、根据使用特点和需求设置信息化、智能化系统。配备按照卫生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WS365-2011)》等标准研制开发的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对辖区居民进行健康管理和跟踪服务。

  8、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污水排放系统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有关规定。主要建筑的排水管道应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主要管道沟宜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污物处理系统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四、基础设备

  有与医院功能、医疗技术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应的医疗设备,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一)诊疗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洗胃机、手术设备、牙科综合治疗台、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彩色 B 超、500mAX 光机(CR、DR)、显微镜、离心机、全自动血球计数仪、全自动尿液分析仪、全自动酶标分析仪、尿微量蛋白测定仪、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心电监护仪、呼吸机、妇科综合治疗床、24 小时动态血压仪、心脏除颤仪、呼吸机、眼科裂隙灯(选择性配备)、眼底镜,根据需要配备 CT。

  (三)预防保健设备

  配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等。

  全科服务团队还应配备出诊箱、便携式电脑、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设备。

 五、人员配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要以精干、适量和高素质为原则,保证满足综合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人员配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按照每万常住人口 15-18 人、主城区按每万常住人口 11 人的编制标准配备人员,人员编制到编率不低于 80%。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 90%。每万名居民配备 2-3 名全科医师、1 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 1∶1 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着从紧掌握的原则,增配适量医师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 超和放射人员各 1 名,主任 1 名、副主任 1-2 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 5%配备。

  附件 5:

 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家庭医生工作室)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设置原则

  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本着方便居民的原则,在中心覆盖不到的地方按照社区或 10000 人口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在每个社区设置1 个家庭医生工作室。

  二、科室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置:全科诊疗室、治疗室、注射室、预防保健室、健康宣教室、药房等科室。有条件的,可设中医(理疗)科、口腔科、输液室等,一般不设其他临床科室。

  家庭医生工作室应设置:诊疗服务区、签约区、健康管理区。

  三、基础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开设日间观察床 3 张,不设病床。

 家庭医生工作室使用面积一般达到 12-15 平方米,环境温馨,因地制宜规划布局,独立用房,并与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活动中心、社区综治中心等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毗邻。已建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社区不需另设。

  四、基本设备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应配备诊断床、全科医疗诊断系统、心电图机、快速血糖测定仪、氧气包、身高体重计、出诊箱、高压消毒锅、药柜、健康档案柜、健康教育设备、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还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康复理疗、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相应设备。

  家庭医生工作室应配备基本设备包括桌椅、身高体重测量仪、听诊器、血压计、血糖仪、电脑、电视、文件柜等;条件许可的,原则上配备健康一体机、中医体质辨识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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