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专家执业行为,提升评审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行政审批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聘请或指定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勘验、评标、评审等工作的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行业的审查员、核查员。

 第三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设立县级行政审批专家库(以下称行政审批专家库),为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项目评审提供各领域专家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行政审批专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专家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行政审批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 10 年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业务; (三)身体健康,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相关审查工作; (四)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对行政审批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的,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经有关单位或者 3 名以上(含 3 名)行政审批专家书面推荐,经**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也可聘为行政审批专家。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审批专家,一经确认即纳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签订审管衔接备忘录时移交的专家库和专家名单统一纳入行政审批专家库。

 第八条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专家予以解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行政审批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在专业领域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组建 第十条行政审批专家库建设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原则,注重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合理的配套专家库。**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根据行政审批需要,组织、安排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

 第十一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或行业推荐、行政审批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各领域的专家,列入行政审批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审批工作需要,**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定期发布行政审批专家招聘公告,凡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请进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本人学历及专业资格职业证书; (三)个人工作简介; (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家信息登记表; (五)**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专家工作单位、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修改申请。

 第十四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安排专人负责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维护管理。

 第四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了解有关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提出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审活动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 (四)按规定获得的审查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审查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应邀按时参加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不得私自转托他人参加; (三)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审查过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审查工作; (四)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处理项目单位、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五)对审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业的解答; (六)行政审批专家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发现审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抽取 第十七条行政审批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因技术要求复杂、专业性要求高,专家名册中不能满足条件的,可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在行政审批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与审查项目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审查的; (二)由于原行政审批专家的违规行为,评审意见无效,审查过程需重新组织的; (三)已抽取的专家未能参加审查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审查任务的。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和项目审查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参与项目的前期策划或咨询; (二)是审查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审查项目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情况。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审查活动,已完成审查活动的,判定其审查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和项目评审工作应根据通知按时报到,不能按时参加审查活动须及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专家抽取完成后,由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行政审批专家联系并告知审查事项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审查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

 第六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立行政审批专家评审信息反馈制度,对行政审批专家参加评审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行政审批专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物或者好处的; (二)违反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评审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审结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五)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政审批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累计 3 次发生并被记录为不良行为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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