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 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 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3、《甘誓》

 《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 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 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 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2、“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

 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4、九刑 (1)“九刑”是指西周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春秋时期就失传了,今人只在《左传》中见其名称的文字记载。

 (2)九刑有两种含意:九种刑罚、刑书九篇(奴隶五刑和鞭、扑、流、赎)

 5、吕刑(又称为“甫刑”)

 《吕刑》是周穆王时令司寇吕候所作,其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它是周朝两次比较大的法律活动之一。

 五、西周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由于是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六、郑、晋两国“铸刑书”和 “铸刑鼎”,郑国邓析的《竹刑》 1.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2.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

 3.

 . “竹刑”:公元前 501 年,郑国大夫驷歂杀死郑国大夫邓析,而采用邓析所定的“竹刑”。竹刑本无法律效力,但后经郑国统治集团认可和采用,便成为郑国的国法,而具有适用于郑国的效力。

 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法”,主张实行法治 。

 七、李悝《法经》的篇章体例与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1、《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1)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基本特征:

 第一,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第二,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第三,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

 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八、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反映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2、否定了奴隶主阶级的“礼治”原则,申明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精神; 3、打破了奴隶主阶级“ 临事制刑”的传统,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的“事断于法”的司法原则。

 九、秦朝法家立法思想的全面实施 1、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 359 年(一说公元前 356 年),主要内容包括 :

 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二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和一切特权。

 三是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2、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 350 年,主要内容是:

 一是废除井田制,“开阡陌封疆”,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二是普遍推行县制;

 三是按户口征收军赋 。

 3、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这次变法不仅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举吞并其余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商鞅变法对于中国封建法制建设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十、秦朝刑罚原则、秦朝诉讼形式的划分 1、刑罚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

 标准: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犯罪的区别。(西周称为眚与非眚)

 处理: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慎从轻处理。

 (3)、加重处罚的原则——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犯罪(5 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4)、犯罪连坐的原则——所谓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亲属、邻里或其他有关系的人一同株连受罚。

 (5)、诬告反坐原则——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6)、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秦律规定:凡携带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罪论处,而以逃亡罪论处。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2、秦朝诉讼形式的划分 根据诉讼主体的地位,一般分为公诉和自诉。

 根据诉讼案件的性质,自诉又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公室告”,指控告诉讼非本家庭成员间的盗窃、杀人、伤害等“公室犯罪”行为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得拒绝受理。另一类是“非公室告”,指控告本家庭内部成员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行为的案件。此类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仍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

 十一、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1、汉初期的无为而治 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2、汉中期的“独尊儒术” 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3、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1)汉朝初期继承秦律 (2)利用皇权渗入司法领域 (3)利用决事比深入立法领域 (4)引经注律 十二、“约法三章”与“汉律六十篇” 1、“约法三章”:公元前 206 年,刘邦,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汉律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萧何《九章律》9 篇;叔孙通《傍章》18 篇 汉武帝时期:张汤《越宫律》27 篇;赵禹《朝律》6 篇 十三、《春秋》经、“先请”、上计、秋冬行刑、录囚 1、《春秋》经:《春秋》在汉代被尊为经典,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这样《春秋》经也就成了一种凌驾于现行法律之上的独特法律形式,其效力大致相当于今日的宪法。

 2、先请:“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帝王所沿袭。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3、上计:所谓“上计”,即郡守在年终时派上计掾和上计吏各一人,把本郡的农业生产、户口增减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写在计簿上,向中央(西汉为丞相,东汉为司徒)汇报。

 4、秋冬行刑:汉朝重大案件的审理判决与刑罚执行,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凡死刑一般在立秋至冬至这段时间内执行,故称秋冬行刑。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是董仲舒所主张的阴阳五行学说和天人感应理论。

 5、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清朝的秋审、朝审制度即源于此。

 十四、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改革背景、原因、内容、意义

 1、背景:缇萦上书

 2、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内容:

 (1)、文帝时: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

  黥刑-----髡钳城旦舂(去发后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劓刑-------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死刑。

 汉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传统伤残人肢体的肉刑,具有重要意义。

 (2)、景帝时:

  劓刑----------由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斩左趾--------由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景帝中元六年,又降诏:“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同年,景帝又颁布《箠令》,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4、意义

 (1)、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3)、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十五、西汉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 1、恤刑原则:亦即恤刑制度,恤刑是指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汉朝在处刑问题上,对老、幼等人都有宽免规定,以标榜统治者的“仁慈”。

 2、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子相隐”理论。

 十六、春秋决狱定义、背景、原则及影响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

 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所谓“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的、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其时《诗》、《书》、《易》、《礼》也被用于司法,又称“经义决狱”。

 3、原则:原心定罪

 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 ③促进了法律的儒家化。

 十七、《魏律》、《晋律》、《北齐律》 1、《魏律》:三国时期,新律 18 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在体例上,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在内容上,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晋律》:又称为《秦始律》。该律曾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为“张杜律”。《晋律》共 20 篇。

 (1)、精简法律条文,形成 20 篇 620条的格局。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并置于律首,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准五服以制罪”入律,突出礼教的作用。

 (4)、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3、《北齐律》: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2)、首创了《名例律》的篇目,并置于律首; (3)、在刑名、罪名方面也有创新 它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十恶”提供了范例;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为封建刑罚体系奠定了基础。

 (4)、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隋唐法典均以其为蓝本。

 十八、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 1、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内容的逻辑关系上,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

 十九、“八议”制度、“官当”制度 1、“八议”制度: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官当”制度: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二十、“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 1、“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皇权和封建伦理道德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至于法典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这十种犯罪是:反逆、大逆、降、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2、“五服制罪”制度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它规定,血缘亲疏不同的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关系亲的服制重,关系疏的服制轻,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自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攻、缌麻五等,故称“五服”。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二十一、《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 1、体力简要。《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体例上仍为十二篇,依次为明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定了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3、创设“十恶”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继承发展八议、官当贵族官僚特权制度。

 二十二、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的立法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稳定的思想。

 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3、慎重用刑 二十三、十恶、三司推事 1、十恶:是严重危害封建皇权和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三司推事: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

 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二十四、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1、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1)维护皇权 (2)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 (3)维护不平等的封建等级社会秩序 2、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1)家庭关系中维护父权 (2)夫妻关系中维护夫权 3、维护小农经济 (1)以令和律从正反两方面规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2)规定官吏的责任 4、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1)要求官吏忠于职守

 (2)要求官吏廉洁奉公 二十五、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特点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历史地位 (1)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2)对当时一些东南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3)唐律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二十六、《宋刑统》、编敕、编例、折杖法、刺配、“翻异别勘”制度、务限制度、理雪制度 1、《宋刑统》 (1)制定:宋太祖建隆四年,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编纂体例:内容源于《唐律疏议》,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3)特点:第一,改称“刑统”之名;第二,分门类编内容;第三,刑律统类体例;第四,删去篇首疏议。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3、编例:由专门机构将条例和断例加以整理统编,使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4、折杖法:即将流、徒、杖、笞之刑分别折成杖刑以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例外:死刑和反逆、强盗等严重犯罪不得适用。

 5、刺配:即赦免死罪者的死刑,而处“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

 6、“翻异别勘”制度:源于唐末五代,是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

 7、务限制度:宋朝在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上规定了“务限法”,规定在二月初一至十月初一的务限内,不受理民间的婚姻、田宅、钱债的诉讼纠纷。

 8、理雪制度:宋朝规定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家属可依法逐级进行申诉,称为“理雪制度”。但规定判决三年以上的案件不准理学。

 二十七、明《大诰》的特点 明《大诰》为刑事特别法 1、律外处刑 2、新设酷刑 3、用刑加重 4、重典治吏 二十八、明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1、充军: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它是明代除死刑外的最重刑罚。按期限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

 2、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凌迟作为正式的死刑方式。

 3、廷杖: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4、枷号:是用木枷套在犯人颈上,并表明其罪状以示众的刑罚。

 二十九、厂卫、三司会审、九卿会审 1、厂卫:明朝握有司法审判权的特务系统有两个,一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锦衣卫,而是由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内行厂。二者合称“厂卫”。

 2、三司会审:明朝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

 最后由皇帝裁决。

 3、九卿会审: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贩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三十、条例、秋审、朝审 1、条例: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广泛作用的制定法。既有皇帝的诏令,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

 其一,“条例”是律之外的一种制定法,而非“案例”,更非判例。

 其二,“条例”是经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正式法律规范。

 2、秋审:主要是地方上斩监侯、绞监候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3、朝审: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

 三十一、清朝律例关系、清朝旗人的特权 1、律例关系:

 (1)律、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 (2)律是国家最根本的规范,是法律的主体。“例以辅律”,是对律文的进一步充实、补充,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 (3)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也存在以例破律。

 2、特权:

 (1)在政治上,凡是重要的军事、财政部门和地方要冲之地,均为满官垄断; (2)在经济上,清律特别制订了保护旗地旗产的条款; (3)在司法方面,大清律特别赋予满族人犯罪后享受种种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

 三十二、《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1、《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 1908年 8 月 27 日 (1)由“君上大权”14 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 条组成

 (2)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它是中国历史上以一部宪法性文件 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 1911 年 11 月 3 日 (1)被迫缩小皇帝权力 (2)扩大国会权力 (3)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 它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最高成就。

 三十三、《大清现行刑律》特点、《大清新刑律》特点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1)删除六律总目 (2)初步区分刑民 (3)改革刑罚制度 (4)删除过时的条款 (5)增加一些罪名 2、《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1)体例上打破了原来诸法合体的体例 (2)它采用了西方近代刑罚体系 (3)引进了西方一系列的刑法原则、制度、术语 (4)调整了一系列罪名 三十四、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1、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2、会审公廨:在租界内,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三十五、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1、民族工商业的损失

 2、中国人打官司的不方便 3、加剧了中外之间的对立 4、间接帮助了中国资产阶级的改良 三十六、古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不发达表现和原因 1、表现:

 (1)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民法典 (2)以刑事处罚手段来处理民事违法事件 (3)国家法中的民事条文主要涉及与国家的利益有关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往往不是个人,而是血缘关系共同体的代表。

 2、原因:地理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思想因素 三十七、西周的婚姻制度的目的、原则、程序及解除、限制 1、目的:《礼记·昏义》:“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2、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解除:七出——无子、淫、不顺父母、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 5、限制: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十八、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度、宗法制度 1、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分封制度:是天子将土地、人口和统治权分封给诸侯的制度。

 3、宗法制度:是奴隶主贵族按照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建立和维护世袭统治和制度。

 主要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

推荐访问:中国 重点 法制史